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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p的产品性质与一般实体商品迥异

发布时间:2014-05-06 11:19 浏览次数--

【文章摘要】今年六月,Google与Apple应用商店(App Store)因不符消费者保护法之七日鑑赏规定,Google遭到台北市消保局罚款100万元,并暂停Android Market上付费App的销售。此事件引起「七日鑑赏期」是否...
        今年六月,Google与Apple应用商店(App Store)因不符消费者保护法之七日鑑赏规定,Google遭到台北市消保局罚款100万元,并暂停Android Market上付费App的销售。此事件引起「七日鑑赏期」是否适用于数位产品与服务之论战,消保法被批不合时宜,修法一事终于在上週有所进展。
       此法条规定,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,不愿买受商品时,可于七日内无偿退回商品及解除买卖契约。即一般俗称的「七日鑑赏期」,保护消费者在「未能检视商品」之处境下所作的买卖。
 
        以网际网路为销售平台的App,具备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的特性,而被消保法归类为「邮购买卖」,允许在下载七日后无偿退货。「著作权笔记」公益网站主持人章忠信表示,当初的消保法立法情境已过时,加上App的产品性质与一般实体商品迥异,它具有版权以及短时间内便可消费完毕的特性,与电子书、MP3、影音电子档案等的数位产品相同,是否适用于现行消保法亟具争议。
 
        七日鑑赏期的规定妨碍了开发商和消费者的权益,一方面让商品被免费取用或成为盗版窗口,另方面也使消费者无法享用全球同步的App服务。未来行政院将比照各国法律,以特别法或于现今消保法增订除外规定的方式改进,期许能造就消费者和开发商双赢的局面。面对未来数位产品和服务趋势,此次修法也是增加竞争力的必要之举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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